股票索赔 凯伦股份(300715 )

20231228日,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凯伦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江苏证监局决定给予凯伦股份行政处罚。陈宇霞律师在此提醒凡在20210617日到20230427日之间买入凯伦股份股票,且在2023428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的投资人,均可向凯伦股份索赔投资损失(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违法事实:

经江苏证监局调查查明,20216月至20232月,凯伦股份及其子公司广西凯伦新材料有限公司以预付款的名义向苏州蓝航建材有限公司、江阴市江海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南京旭泰建材有限公司等供应商转出资金,经苏州四海汇商贸有限公司中间方账户,最终流入凯伦股份的控股股东凯伦控股账户,或由凯伦股份代凯伦控股归还借款,导致凯伦股份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 35,937.70 万元,其中,2021617日,凯伦股份发生资金占用10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75%,达到临时报告标准,凯伦股份未及时披露,且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均未及时披露,也未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直至2023426日,凯伦控股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后,凯伦股份才在2023428日,披露了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

处罚事项

鉴于凯伦股份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江苏监管局决定对凯伦股份给予警告和170万元罚款;对凯伦控股给予170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和60万至180万元不等的罚款。

 

索赔条件: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凯伦股份的上述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致使投资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根据江苏监管局的认定,我们判定在20210617日到20230427日之间买入凯伦股份股票,且在2023428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的投资人,均可向凯伦股份索赔投资损失。

以上索赔条件仅代表陈宇霞律师的观点,不作为任何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律师费

该类案件一般为风险代理,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胜诉后按赔偿款的一定比例支付律师费,未获赔偿无需支付律师费。

 

陈宇霞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已成功代理股民诉超华科技、圣莱达、三房巷、亿晶光电、天翔环境、祥源文化、中兵红箭、獐子岛、长园集团、索菱股份、中润资源、延安必康、大东南、联建光电等数十家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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